黄丹华同志会见调研组一行座谈会上,规划局、宣传局、直属机关党委的党支部书记和办公厅、人事局的党员代表,分别围绕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编制中央企业十三五规划、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以及在推动十三五规划实施中更好地发挥机关党建的作用等方面问题,接受了调研组的访谈,交流了自己的思考和体会,提出了有关意见建议。
徐福顺、汪鸿雁、芮晓武、刘烈宏、王彤宙、黄必烈、陈山枝等与会领导共同启动中央企业共青团创新发展・青年担当主题实践活动。汪鸿雁对中央企业共青团开展创新发展・青年担当主题实践活动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新形势下做好中央企业共青团提出了殷切希望。
徐福顺强调,中央企业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好创新发展青年担当主题实践活动,引导广大青年敢于做先锋,让创新成为青年远航的动力,让创业成为青春搏击的能量,推动青年创新创效在中央企业蔚然成风,为促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提质增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三是要注重统筹规划,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活动结束后,与会领导和中央企业青联委员在芮晓武、刘烈宏的带领下,参观了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展厅。本次活动由中央企业团工委、中央企业青联主办,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团委承办。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徐福顺,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青联副主席汪鸿雁出席活动并分别讲话。
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部长杨松,国务院国资委群工局局长谢俊、规划局副局长袁雷峰、党建局副局长熊洁,中央企业青联副主席刘烈宏、王彤宙、黄必烈、陈山枝等出席活动。启动仪式上,播放了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视频片。与试点政策相比,进一步扩大了企业适用范围,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总体额度,增强了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激励作用等。
2010年,国务院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审批流程,适当下放审批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三)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三)激励方式的选择及考虑因素。第三十六条 审核单位批准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后,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第四章 分红激励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企业规定或者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第三十三条 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二)企业近3年的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六)其他应报告的事项。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企业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应当终止激励方案的实施,再次实施岗位分红激励需重新申报。第三十四条 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以下简称审核单位)批准。
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制定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首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资或补助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第五章 激励方案的管理第三十条 企业总经理班子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决策机构)负责拟订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格式参见附件)。
(二)因企制宜,多措并举。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二、激励方案(一)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实施激励条件的情况说明。(二)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四)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所需股权来源、数量及其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与激励对象约定的业绩条件。第二十五条 企业实施岗位分红,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子企业,相关材料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确定行权价格时,应当综合考虑科技成果成熟程度及其转化情况、企业未来至少5年的盈利能力、企业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且不低于制定股权期权激励方案时经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评估价值。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书面审定意见发表意见。
企业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企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在本企业公开相关规定。第五条 国有科技型企业负责拟订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履行内部审议和决策程序,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国资委,各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企业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在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分期行权。第三十五条 审核单位应当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激励方案,必要时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激励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序开展激励工作,操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采用间接方式的,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许可的,转让、许可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分红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审核单位自受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统筹考虑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激励方式,科学制定激励方案。(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具体名单及其职位和主要贡献。第四十二条 企业实施激励过程中,应当接受审核单位及财政、科技部门监督。企业要坚持同股同权,不得向激励对象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股权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和行权有效期。(三)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三)类企业,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相关材料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或者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红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企业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